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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何時能夠撤銷 | 遺囑何時需要見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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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何時能夠撤銷 遺囑何時需要見證人

遺囑是依據被繼承人意思訂立的,體現的是被繼承人的意願,但有時很容易被偽造、篡改,因此需要見證人,但並非所有遺囑都需要見證人,那遺囑何時需要見證人?遺囑是法律行為,可以被撤銷,那遺囑何時能夠撤銷?本文將對上述兩個問題分別進行闡述,具體內容請看下文。

一、遺囑何時能夠撤銷,遺囑何時需要見證人

(一)以祝賀時能夠撤銷

根據《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的規定,法律上的撤銷和撤回是存在嚴格區別的,撤回系針對尚未生效的意思表示或者民事法律行為,而撤銷則針對已發生效力的意思表示或者民事法律行為。遺囑作為死因行為,在遺囑人尚未去世前並未生效,遺囑人慾否定自己已立之遺囑,在法律上應使用撤回一詞,而非撤銷一詞。對遺囑的撤回,不以時間為決定因素,遺囑人具備法定撤回遺囑要件的,想什麼時候撤回都可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 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遺囑後,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遺囑人撤回或變更遺囑的要件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關於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條件等相關規定,遺囑人撤回或變更遺囑的要件有三:

1、遺囑人須有撤回或變更遺囑的民事行為能力;

2、須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3、遺囑人撤回或變更遺囑,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比如,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的規定,撤回或變更自書遺囑時,須由遺囑人親自依法定的方式和程式為之。

遺囑人撤回或變更遺囑的意思表示方式有明示、默示之分,前者指遺囑人以明確的意思表示撤回、變更遺囑;後者指遺囑人雖未將意思明確表達,但法律根據遺囑人的特定行為推定遺囑人撤回、變更了遺囑。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遺囑撤回或者變更的效力及效力順位的具體規則如下:

1、遺囑撤回的,自撤回生效時起,被撤回的遺囑不發生效力。遺囑撤回後,遺囑人未設立新遺囑的,視為未立遺囑;遺囑人設立新遺囑的,以設立的新遺囑作為遺囑人處分自己財產的真實意思表示。

2、遺囑變更的,自變更生效時起,以變更後的遺囑內容作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3、遺囑人設立數份遺囑內容牴觸的,應當以最後設立的遺囑為準。這一規則改變了繼承法第20條第3款確立的以遺囑形式作為標準即“在所有的遺囑方式中,公證遺囑具有最高的效力”的效力規則。應該說,繼承法第20條第3款確立的“公證遺囑優先原則”是錯誤的,這是因為,如若公證機構不能就遺囑人新設立的遺囑及時作出新的公證遺囑,則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根本就無法實現,結果實現的卻是不代表遺囑人真實意思表示的原公證遺囑,有違於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二)立遺囑何時需要見證人

立遺囑並不是分時候決定是否要見證人,而是看所立遺囑是什麼形式而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並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 列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 以錄音錄影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影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影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本站小編就為大家介紹到此。遺囑見證人是為了證實遺囑的真實性以及保證遺囑的有效執行而出現的,而針對《繼承法》中規定的五種遺囑繼承方式,其實也不是個個都需要有遺囑見證人在場,這樣遺囑才會生效。而遺囑在訂立之後,也是可以撤銷的,但實際撤銷的時候最好書面清楚,避免日後產生不必要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