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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訂立公證遺囑 | 怎麼撤銷公證遺囑

遺產繼承 閱讀(1.9W)

如何訂立公證遺囑 怎麼撤銷公證遺囑

公證處按照法定程式證明遺囑人設立遺囑行為真實、合法的遺囑為公證遺囑。訂立公證遺囑應到公證機關依法定程式進行,且只能由立遺囑人親自進行,代理人不得代理。在實際生活中,遺囑人如何訂立公證遺囑呢?如果遺囑人想撤銷遺囑,那麼,該怎麼撤銷公證遺囑呢?針對以上問題,下文為您解答。

一、如何訂立公證遺囑

1、遺囑公證由當事人,即立遺囑人住所地的公證處辦理。

2、立遺囑人應向公證處提出申請,並填寫公證申請表。申請表應記明以下內容:

(1)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住址等;

(2)請求公證的事項及公證書的用途;

(3)交材料的名稱、份數及有關證人的姓名、地址;

(4)申請的時間及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立遺囑人應在申請表上簽名或蓋章;填寫申請表有困難的,可由公證人員代填。

公證遺囑的效力專題

3、立遺囑人申請遺囑公證應提交下列材料:

(1)身份證明;

(2)遺囑所涉及財產的所有權證明及其他證明材料。

4、公證處認為符合規定、決定受理申請的,將發給受理通知單,並按規定標準收取公證費。遺囑人如交納公證費有困難的,應提出書面申請,由公證處主任或副主任決定是否減免。

5、公證人員會通過詢問證人、調取書證物證、視聽資料、現場勘驗、進行鑑定等方式,對遺囑涉及的事項、財產進行審查。立遺囑人應當如實陳述與公證事項有關的事實,並提供相應的材料。

6、遺囑公證應由兩名公證人員共同辦理,由其中一名公證員在公證書上署名。特殊情況下由一名公證員辦理時,應有一名見證人在場,見證人應在遺囑和筆錄上簽名。

7、經公證人員審查合格。認為可以出具證明,承辦公證員草擬公證書後,連同卷宗報公證處主任、副主任或其指定的公證員審批。任何人不得審批自己承辦的公證事項。

8、審批合格後,製作公證書,按司法部規定或批准的格式製作,不得塗改、挖改,必須修改的應加蓋公證處校對章。公證書應使用中文製作。公證處應制作公證書正本和若干副本發給立遺囑人。

9、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遺囑公證書從審批人批准之日起生效。審批人批准日期即為出證日期。

10、遺囑公證書由立囑人到公證處領取;必要時,也可由公證處傳送。立遺囑人應在公證書送達回執上簽名或蓋章,並註明收到日期、份數和公證書的編號。

二、怎麼撤銷公證遺囑

1、以書面形式宣告撤銷或變更原遺囑,不得以自書、代書、錄音、口頭方式撤銷公證遺囑。

2、以立新遺囑的方式使原遺囑喪失法律效力

如果遺囑人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遺囑人在訂立的新遺囑中不論是否明確表示撤銷原遺囑,只要前後遺囑內容相牴觸時,即意味著前一遺囑被後一遺囑撤銷;部分牴觸的,部分撤銷;全都牴觸的,全部撤銷。

3、遺囑人的行為與遺囑相牴觸時,其牴觸行為則被視為對原遺囑的撤銷或變更。

如遺囑人在世時將遺囑中的財產變賣,其變賣財產的行為就是對原遺囑的撤銷。最高法院司法解釋規定,遺囑人生前的行為與遺囑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遺囑處分的財產在繼承開始時滅失,部分滅失或所有權轉移,部分轉移的,遺囑視為被撤銷或部分被撤銷。

希望對您有一定的幫助。遺囑人在訂立遺囑時要清楚,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牴觸的遺囑,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由於時間關係,今天就為您介紹到這裡。如果您還想知道有關公證遺囑的其他法律知識,建議諮詢專業律師,相信他們可以為您提供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