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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變更與撤銷遺囑 | 遺囑的種類有哪些

遺產繼承 閱讀(2.3W)

如何變更與撤銷遺囑 遺囑的種類有哪些

在我國,法律允許的遺囑形式總共有五種,而選擇哪一種可以由當事人自己選擇,法律並不強求,而且,如果在遺囑訂立後,遺囑訂立人的財產分割意願發生了變化,還可以按照法律規定去變更。那麼,遺囑的種類究竟有哪些呢?此外,又該如何變更與撤銷遺囑呢?下文將為您做一個較為詳細的講述。

一、遺囑的種類有哪些

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將遺囑分為以下五種形式:

1、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2、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3、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4、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5、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二、如何變更與撤銷遺囑

1、遺囑的變更是指遺囑人依法改變原先所立的遺囑的部分內容。遺囑的變更包括以下兩個方面:

(1)遺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改變。

(2)數額或專案的變更。遺囑的撤銷是指遺囑人取消原先所立遺囑的全部內容。 遺囑的變更和撤銷,必須由遺囑人按照法定的形式和程式親自為之,不允許委託他人代理。

2、遺囑變更、撤銷遺囑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種:

(1)遺囑人立有數份遺囑,且內容相牴觸的,推定變更、撤銷遺囑。現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第2款規定: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2)遺囑人生前的行為與遺囑的內容相牴觸的,推定遺囑變更、撤銷。

(3)遺囑人故意銷燬遺囑的,推定遺囑人撤銷原遺囑。

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第1款規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具體的變更與撤銷有明示與默示兩種:

(1)明示方式變更、撤銷

立遺囑人可以通過明確的意思表示將其所立遺囑撤銷和變更,但是撤銷和變更公證遺囑的意思表示必須經公證處重新公證才有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第3款規定:“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2)默示變更、撤銷

①立遺囑人立有數份遺囑的,且內容相互牴觸的,以最後所立的遺囑為準,推定後立遺囑變更或撤銷前立的遺囑,但公證遺囑的變更和撤銷須以公證遺囑的方式進行方有效。

②立遺囑人生前的行為與遺囑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遺囑處分的財產在繼承開始前滅失、部分滅失,或所有權移轉、部分移轉的,遺囑視為被撤銷或部分被撤銷。

綜上,是關於“遺囑的種類有哪些”以及“如何變更與撤銷遺囑”的有關內容,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通過上文的介紹,您可以知道,立遺囑並不一定要公證,它還有其它的有效形式,如果您不知道選擇哪種形式,更有利於您節約成本,達到立遺囑的目的,那麼建議您可以去諮詢一下婚姻方面的專家律師,讓專業的律師幫助您草擬合法有效的遺囑,避免出現遺囑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