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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繼承委託人義務

遺產繼承 閱讀(3.14W)
遺產繼承委託人義務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為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為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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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的義務有哪些



  (1)提供或補償辦理委託事務所需的必要費用的義務。

無論委託合同是否有償,委託人都有義務提供或補償受託人為辦理委託事務所需支出的必要費用。所謂受託事務所必需的費用,是指受託人在辦理委託事務時,為了達到委託人所追求的結果而必須支出的一切合理費用,例如代購、代銷商品的保管費、包裝費、運輸費等。至於支付多少必需費用以及支付的時間、地點、方式等,當事人雙方應依據委託事務的性質和處理的具體情況予以決定。

當事人可以事先協商或者事後統計計算來決定。對於此種情況,雙方當事人應當遵循商業慣例。具體而言,包括提供與補償兩種方式。所謂提供,是指委託人在受託人辦理委託事務前預先給付有關必需費用。而補償則是指委託人在受託人完成委託事務後償付給受託人所支付的為辦理委託事務而需的必要費用,此時,委託人還應向受託人支付其代為墊付必需費用之日起的利息。


  (2)按合同規定支付報酬的義務。

如果委託合同是無償的,自然無所謂支付報酬。而若為有償合同,委託人應向受託人支付約定的報酬。報酬的支付時間,通常在委託事務完成之後,但也可提前支付或分期支付。如委託事務非因受託人的過失而未能完成,委託人應就已完成的部分支付報酬。具體說來,報酬的標的和數額,由雙方當事人約定;無約定的,從習慣。各國民法對委託人支付報酬義務的履行時間採“後付主義”。即除當事人另有約定事先付報酬者外,非於委託關係終止及受託人明確報告始末後,受託人不得請求給付。因此受託人不得以委託人未支付報酬為由,就受委託事務的處理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一般情況下,委託人支付報酬並不以受託人成功地處理受委託事務為要件,但若有特約時,應從其約定。而委託事務的處理,雖不以處理成功為必要,但一般都須處理完畢,委託關係方為終止。當然也存在委託事務尚未處理完畢,委託關係即告終止的情形。此時,僅在委託關係因非可歸責於受託人的事由而告終止時,受託人方可以就其已處理事務部分,請求委託人支付報酬。


  (3)清償債務的義務。

受託人為處理委託事務而負擔的必要的、合理的債務,有權請求委託人予以清償。如果受託人超越委託許可權範圍處理非委託事務,委託人對此沒有明確表示反對,依《民法通則》有關規定,視為委託人同意,因此委託人對受託人辦理該事務所負的必要債務,同樣負有清償的義務。

對於處理委託事務而負擔的必要的、合理的但又尚未到清償期的債務,受託人可以請求委託人為其提供一定擔保。受託人為處理委託事務而負擔必要的、合理的債務(如貸款)附有利息要求的,即使其約定利息超過法定利息,但只要是在合理的程度之內,委託人亦有為之清償的義務。

如果受託人在處理委託事務時因自己的過錯給委託人造成損失,而其在處理委託事務時又負有必要的、合理的債務且須委託人清償時,允許二者進行抵銷。

同時委託人還應就受託人不履行對第三人的義務對第三人承擔,但委託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張其對受託人的抗辯以及受託人對第三人的抗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