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繼承法律法規主要有哪些方面的內容?
繼承法律法規主要有方式、不同方式的優先性、法定繼承權的取得和順位。方式包括
1.遺囑:即被繼承人在生前訂立遺囑,指定繼承人繼承自己的遺產。
2.遺贈:即被繼承人生前訂立遺囑,將遺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3.法定繼承,即在上面三種情況都不存在的情況下,法律根據親屬關係的遠近確定的遺產分配順序。
如果同時出現2種以上的繼承情況,在這4種繼承方式中,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最高,其次是遺囑繼承和遺贈,效力最低的是法定繼承。
二、繼承權的喪失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2.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3.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4.偽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的。
三、代位繼承的條件
1.被繼承人沒有立下遺囑;因為遺囑的優先權是高於順序繼承的,所以有遺囑時一切以遺囑為準,遺囑中原定繼承人死亡時,由被繼承人更換新的遺囑繼承人。
2.繼承人享有繼承權;比如說孫子孫女輩或者沒有行贍養義務的子女或繼子女等,在繼承法中是沒有繼承權的。
3.繼承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如果繼承人沒有去世,則任何人都無權代位繼承。
4.被代位的繼承人,必須是被繼承人的子女
5.代位繼承人必須是被代者的直系血親
繼承權不僅是財產的繼承,也是被繼承人生前勞動果實的延續。對繼承人來講,更多的是其中蘊含的感情寄託。所以將關係更為親密、更加長期生活的直系親屬和配偶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充分考慮到繼承人的身心情況,以被繼承人的部分財產為情感依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