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失業保險金
失業保險金,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目的是為了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失業保險金依法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
二、成都市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辦事指南
法定依據
《社會保險法》、《失業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258號)、《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8號)、《四川省失業保險條例》、《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四川省財政廳關於進一步做好農民工失業保險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川人社發〔2013〕57號)等。
申請條件
1、已參加失業保險,用人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累計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3、已按規定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申報材料
1、本人身份證明;
2、用人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
3、《勞動合同》影印件或能證明勞動關係的相關材料;
4、失業人員在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指定銀行開具的個人銀行賬號。
辦理程式
1、用人單位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併為失業人員辦理社保參保人員減少手續;
2、用人單位自辦理社保參保人員減少手續之日起的7日內,將失業人員名單等材料提交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3、用人單位或失業人員本人應在社保參保人員減少之日起60日內,持相關資料辦理申領失業保險金手續;
4、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稽核符合條件的,應將有關事項告知經辦人,並納入次月發放計劃。稽核不符合條件的,說明具體原因;
5、失業人員憑《失業保險金核發通知書》辦理“求職登記”、“培訓登記”和“失業登記”,次月起按月簽字申領,申請成功人員的失業保險金在簽字申領的當月月底前發放到賬,連續兩個月未簽字做自動放棄處理。
辦理時限 15日
收費標準 不收費
承辦單位 用人單位參保所在地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
主要涉及了失業保險金申領的資格、程式以及需要提供的材料。要領取失業保險金必須已經失業而且繳納期限已經達到一年以上,在辦理時需要本人的身份證,以及和勞動單位解決勞動關係的證明,當然還需要提供銀行卡資訊,成都在進行辦理這些業務時是不收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