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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訴的法律規定主要體現在哪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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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撤訴處理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撤訴的法律規定主要體現在哪些方面

按撤訴處理和原告缺席判決: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四十五條,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二、撤訴條件是什麼?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處分自己的訴訟權利,在民事訴訟中享有撤訴權。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申請撤訴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提出撤訴申請的人必須是原告或者經過原告特別授權的委託代理人。對沒有訴訟行為能力的原告,由他的法定代理人提出。

(2)申請撤訴必須自願。

(3)申請撤訴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即撤訴不得侵犯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不得違反公序良俗或規避法律企圖逃避法律制裁。

(4)申請撤訴須在人民法院宣判前提出。

三、撤訴的後果包括哪些方面?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撤訴具有以下法律後果:

(1)原告起訴後在民事訴狀送達被告前撤訴的視為沒有提起訴訟,不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後果。

(2)原告享有再次起訴權。即原告撤訴後,在訴訟時效內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但是原告撤訴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對繼承權糾紛,自繼承之日起超過20年的起訴,在受理後經審查發現時效已屆滿,且原告不撤訴,被裁定駁回起訴後,原告不得再次起訴。

(3)撤訴的案件,案件受理費由原告負擔,減半收取。當前,有些原告正是對撤訴的法律後果不明白而濫用申請撤訴權,以至於使自己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護。

由此可見,撤訴是原告的一種法律行為,並且會對原告及被告產生一定法律後果,所以我國關於撤訴的法律規定還是比較多的。相關法律對撤訴條件、撤訴後果及法院處理方式都做了明文規定。這也出於保護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需要,有利於維護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