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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繼承房產糾紛如何舉證

遺產繼承 閱讀(1.32W)
遺產繼承房產糾紛如何舉證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為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為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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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糾紛如何舉證


在訴訟舉證時,當事人應當注意這樣幾個方面:

1、當事人應當尋找與自己案件有關的法律檔案,看誰應負舉證責任,自己是否有必要舉證,是否存在舉證責任倒置的情形。如果自己應該舉證,就必須盡力尋找有利於自己的證據。

2、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所提供的證據必須真實、合法。

一是真實,這要求當事人萬萬不能為了達到打贏官司的目的,不擇手段編造、偽造證據或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如果這樣,不僅註定要輸掉官司,情節嚴重的自己還會吃“官司”。

二是合法,這裡主要強調,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在收集證據時手段要合法。

3、把握好舉證中心。

當事人在打官司時不能漫無目的、漫無邊際地向法院提供證據,而應緊緊圍繞自己的訴訟請求及陳述的事實進行舉證,這就是舉證中心。偏離此中心,就會適得其反,欲速則不達。

4、及時向法院提交證據。

當事人握有充分確實的證據,但如果不向法院遞交,這證據就毫無意義。而向法院提交,何時合適呢?在我國尚無關於提交證據的時限規定,因而從原則上講,起訴或答辯時、開庭前、開庭中,甚至二審審理時都可以提交證據。但為了提高訴訟效率,當事人最好在庭前交換證據,這樣既有利於當事人進行事先準備,又有利於法院迅速結案。

5、利用開庭審理前審查起訴狀或答辯狀的機會,審查對方當事人所提供的證據,判斷其證據的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從而在庭審質證過程中掌握主動。

6、《民事訴訟法》第67條規定:“經過法定程式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也就是說,如果爭議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是經過公證機關按照《公證法》規定的程式公證證明的,當事人可以免除證明該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真實合法的舉證責任,除非對方當事人提出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否則人民法院不得拋開公證證明,另以其他證據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7、在舉證過程中,當事人還應注意保守祕密,對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開開庭時出示。

另外,當事人將證據提交法院時,應向法院具體承辦該案的法官或書記員索要收據,收據上應註明證據的名稱、份數、頁數、收到的時間,並由法官或書記員簽名或蓋章,以免遺失,對己不利。

我們發現買房的過程中其實很容易就出現了逾期交房的情況,而此時購房者可以要求開發商支付逾期交房違約金,而根據《合同法》中的規定,一般違約金數額是不能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但如果給購房者造成的損失過高的話,則也是可以適當提高違約金數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