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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繼承並且有債務糾紛如何處理

家事糾紛 閱讀(2.9W)

遺產繼承並且有債務糾紛如何處理

一、遺產繼承並且有債務糾紛如何處理?

1、自行協商

以協商方式處理遺產糾紛有利於家庭成員之間的和睦團結,由協商解決完全基於有關當事人的自願行為,因此處理後不會傷害彼此之間的親情,也有利於糾紛的迅速、徹底解決。由於以協商方式處理遺產糾紛,不需經過別人的調解,更無須訴諸法院,節省了當事人的人力、財力和時間。同時,由於協議是當事人自行協商達成的,因而能夠使糾紛得到徹底解決。在協商解決時,應把握以下原則:

(1)自願原則。因為不是法定的解決民事糾紛的必經程式,只有雙方當事人都同意的情況下,才能用。

(2)合法原則。值得注意的是,當事人在協商處理繼承糾紛時,可以放棄自己的權利,對此不能按違法對待。

(3)不損害國家、社會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原則。當事人不得為達成協議,為了各自的利益而損害國家和社會的利益,或者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不受法律保護。

2、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

在發生繼承糾紛後,如有關當事人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協議達成以後,各當事人都應當自覺遵守和履行。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再向法院起訴解決。

3、訴訟

繼承糾紛發生後,經協商不成時,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繼承遺產需要清償債務嗎?

繼承遺產需要清償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執行)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被繼承人稅款、債務清償的原則】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 【清償被繼承人稅款、債務優先於執行遺贈的原則】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條 【既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遺贈時稅款和債務的清償】既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遺贈的,由法定繼承人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法定繼承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以所得遺產清償。

遺產繼承過程中如果涉及到債權人的合法利益,債權人可以作為第3人蔘加訴訟,但遺產繼承糾紛或債務糾紛都是民事糾紛,開庭以後人民法院也會先進行調解的,不接受調解方案的法院會依法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