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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同居關係財產如何分割

同居 閱讀(1.27W)

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按一般共同財產處理。當事人之間如果是協商解除同居關係的話,同時也可以自行對財產進行分割,要是協商不了則可以向法院起訴。如果是直接請求法院解除同居關係的話,法院是不會受理的,但可以對同居期間的財產、子女撫養以及債務等問題作出判決。具體理由如下:從理論上講,作為一種民事行為,法律意義上的同居,可分為婚內同居和非婚同居。非婚同居比較複雜,按不同的標準可作不同的分類:以同居的男女雙方是否有配偶為標準可分為一方、雙方有配偶的同居和雙方無配偶的同居;以同居主體是否以夫妻名義為標準可分為以夫妻名義的同居和不以夫妻名義的同居。一方或雙方有配偶的同居,不管是否以夫妻名義,均破壞了一夫一妻制的我國婚姻法律制度,既是法律所禁止的行為,也是道德所不允許的行為,構成重婚的,還應追究刑事責任。

民法典同居關係財產如何分割

我國《民法典》明確規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從現行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的規定來看,非婚同居關係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僅僅是一種事實。因此,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可見,如果當事人只是要求法院解除同居關係的“名分”,法院是不受理的,因為同居關係並不是法律意義上的關係。實際上,男女雙方在同居中發生糾紛的往往是財產利益的分割以及所生子女的撫養等現實問題,這樣的糾紛在本質上屬於財產糾紛,法院應當受理。據此,最高人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由上可見,對解除同居關係案件的處理,最核心的問題不在於同居關係本身該不該解除,而在於應當按照什麼樣的原則來解決財產糾紛。當事人起訴後,系根據民法中關於共有關係財產分割的原理對當事人在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一般來說,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按一般共同財產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同居的時候這個進行財產分割一般就是按照這個共同財產來進行分割的,也就是這個一人一半,所以這個時候進行財產分割就需要根據這個共同財產來進行分割,除非說這個財產是進行了公證的,就可以歸個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