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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同居關係財產如何分割

同居律師解答 閱讀(1.78W)
非法同居關係財產如何分割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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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同居關係財產分割



    非法同居期間財產分割的法律適用及原則 ,同居期間的財產與夫妻共同財產並非完全相同,同居關係不能嚴格依照婚姻法的規定處理。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22條“屬於事實婚姻的,其財產分割適用本意見。屬於非法同居的,其財產分割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處理”。


    2、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0條“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願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係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財物,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辦第112號 《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規定的精神處理”。


    3、《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借婚姻關係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


    對 於一般共有財產的處理是否應適用婚姻法規定,按照顧女方進行平均分配?筆者認為,婚姻法系調整夫妻身份及其財產關係的專門法律,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應適用婚姻法的規定處理。但因同居雙方未辦理婚姻登記,雙方沒有形成法律上的夫妻身份關係,對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就不能適用婚姻法的規定處理,而是應適用《民法通 則》等法律有關共有財產處理的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90條“在共同共有關係終止 時,對共有財產的分割,有協議的,按協議處理;沒有協議的,應當根據等分原則處理,並且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但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應當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處理”的規定,對沒有協議約定的,應當等分原則處理,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


    最 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五條“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按共同共有處理,但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就當事人一方所有的財產應理解為同居前個人所有的財產,而非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 因此,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宜依據等分原則處理。


    四、共同財產的認定 《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最 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同居財產分割訴訟時效的規定是怎麼樣的?關於法院對於同居關係或者是結婚關係離婚之後,分居之後雙方的財產分割問題的處理一般都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所以起訴了之後,隨時都可以對這個案件進行處理,沒有時間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