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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的精神損害賠償標準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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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婚的精神損害賠償標準是多少?

重婚的精神損害賠償標準是多少?

一重婚是指已結婚男女又與他人結婚或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的行為,它是以一種公開化的夫妻形式對原有的合法性的婚姻關係的疊加。重婚既是對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制度的挑戰與否定,也是對自身已有婚姻的挑戰與否定。因此,無過錯方因重婚者重婚行為提起離婚損害賠償時,法院依法對其進行救助與支援是必然的,這也是維護弱者合法權益之要求,但任何事物都有其複雜的一面,重婚行為一樣也存在著複雜的情形。

重婚者之所以採取公開化的重婚方式,其原因無外有下列兩種:

1、原配偶(無過錯方)不願意與其離婚,第三者強烈要求組成家庭,有過錯方願意或堅持與第三者組成家庭。

2、原配偶因年紀大沒有子女或沒有兒子,為了傳宗接代,允許甚至幫助過錯方實施重婚行為。

對於上述這兩種重婚行為,人民法院在審理無過錯方提起精神損害賠償之請時,應當區別對待。

對第一種因重婚行為提起離婚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因導致離婚的責任完全在於過錯方,因此不論是在物質損害賠償還是精神損害賠償方面都應當給予無過錯方充分的救濟與支援。但究竟確定多少損害賠償額才合理,才符合錯責一致的原則﹖

首先,應以夫妻共有財產總額作為參考系數,並根據上述確定精神損害賠償額的原則來確定賠償額的份額或比例才能恰當與公平。

其次,如果夫妻共有財產如金錢等不足於賠償無過錯方損失或者其共有財產分割時,過錯方所分得的財產如房屋等無法通過折價或抵償的方式賠償對方損失的,則人民法院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解釋》來確定其精神損害賠償數額。

再次,物質損害賠償額在分割夫妻共有財產時應優先考慮和照顧,並根據無過錯方所受的損害程度、過錯方的主觀過錯責任之大小及其經濟負擔能力等因素來確定其在夫妻共有財產中的份額或比例。同時,今後生存的需要也應給予過錯方一定的共有財產。

另外,以夫妻共有財產總額作為損害賠償係數並優先確定物質損害賠償額,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解釋》第10條即根據侵權能力和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精神,又符合各個家庭的實際情況並便於法院的執行及無過錯方權利之實現,使過錯方和無過錯方都切實感受到法律的功能與作用,從而對各個婚姻家庭產生制約及規範性影響。當然,如果過錯方給無過錯方造成的損害是巨大,其所分得的共有財產無法再賠償其損失,則另行確定其賠償額也在情理之中。

至於因第二種重婚行為提起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因無過錯方在重婚者實施重婚行為開始時是給予支援的,感情傷害不明顯、不劇烈,因此,在精神損害賠償額方面可酌情減少,但可在物質損害賠償額方面給予一定的照顧。

針對於重婚的相關賠償只要是犯罪嫌疑人能夠承擔的,並且是合法的,合理的相關訴訟請求,法院一般都會進行支援,有犯罪嫌疑人來進行賠償。但是如果相關賠償要求過高的話,並且犯罪嫌疑人不能夠進行承擔,法院也不會進行同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