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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件精神損害賠償金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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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件精神損害賠償金是多少

侵權的物件是有很多的,可能是動物傷人、消費權益等,社會中還有財產侵權,如扒竊這樣的其他侵權行為,遇到扒竊了,大部分當事人會選擇不聲張,這是間接助漲了扒竊者的氣焰,應該及時找警察處理。因為具體情況行為的情況不同,當事人採取措施的時候就要有針對性,千萬不可一概論之,這樣可能無法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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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件精神損害賠償

認定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應考慮的因素

《精神損害賠償解釋》第十條確定了認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六個因素。這對認定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有指導意義,結合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特點,我們可以確定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認定標準和應考慮的因素。

1、法定因素。

(1)過錯方的過錯程度。離婚精神損害行為中的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其中過失包括推定過失的情形。根據過錯方的過錯程度不定來確定賠償的數額,過錯與責任呈正向關係,所以故意侵權造成的精神上的損害要比過失侵權造成的精神上的損害要大,因此對故意侵權的賠償數額應大於過失侵權的賠償數額。需要注意的是,在判斷過錯方的過錯時,不僅僅從過錯方的主觀狀態來考察,而主要從行為的過錯性質來認定。所以,除特殊情況外,導致行為過錯的主觀原因,不應作為減免責任的法律依據,法官的審理重點應是法定過錯行為。

(2)侵害行為的具體情節。包括過錯方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根據這些具體情節惡劣程度可以確定損害事實的大小,從而為確定具體賠償數額提供依據。

(3)損害結果的嚴重程度。這是確定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主要依據。根據損害後果的輕重,可確定賠償責任和賠償數額的大小。侵權行為所產生的影響,亦可作為確定賠償責任大小的理由。這種結果包括受害人的精神狀態、健康狀況以及造成的社會影響。

(4)過錯方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筆者認為這一點在認定賠償金額時也應作為法定因素予以考慮,因為這直接關係到將來案件執行的可能和判決的嚴肅性。如果過錯方的經濟能力不足以承擔賠償或賠償能力有限,那麼應適當減少賠償的數額。

2、酌定因素

(1)加害人的具體情況。所謂加害人的具體情況就是要考慮加害人的社會地位、社會影響能力等。在實際生活中,導致離婚的過錯方多是一些在經濟上具有明顯優勢、社會地位較高的“成功人士”,往往引起的社會影響也較大,所以也有必要對加害人的情況進行分析,以酌定具體的賠償數額。

(2)受害人的具體情況。受害人的具體情況主要是指受害人的社會地位、謀生能力、年齡、健康狀況和經濟來源等情況。在《精神損害賠償解釋》中,明確了要考慮侵害人的經濟能力,但在司法實踐也應考慮到受害人的經濟能力。如果受害人的經濟狀況較差,也應適當提高賠(3)當地平均生活水平。如前所述,我國各地生活水平不平均,差異較為明顯,對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確定也有一定的影響。法官應充分地考慮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並結合其他因素確定最終的賠償數額。

(4)加害人的事後態度。由於離婚往往是由眾多社會因素所導致,不能一味的侷限於表面的原因。所以,在確定賠償數額時,要考慮到加害人的事後態度。如果加害人事後認錯態度較好,或者受害人諒解了加害人,這些情況也成為影響賠償數額的原因。

(5)其他情況。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前提是婚姻關係的結束,那麼,由此會產生子女撫養、家庭財產的分割等問題。所以,在具體確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時,還應考慮到其他情況,比如:夫妻用於家庭勞動和子女撫養、教育上的時間和費用等因素。

以上就是對離婚案件精神損害賠償問題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