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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關係中的財產問題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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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關係中的財產問題如何處理

無論是夫妻關係還是同居關係,要是解除了這種關係後,那麼就必然會涉及到財產的問題。而這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對財產的分割問題了,那麼要是解除同居關係的話,此時的財產問題該如何處理呢?本站小編馬上就來為您解答。

一、非婚同居關係界定

非婚同居的的男女雙方是相對獨立無其他人身依附關係(如血緣、婚姻等),因而在法律層面無法界定其性質歸屬,如果要給其定性,也只能按風俗習慣或者已有案例來處理。很少有哪個國家的法律是明確調整非婚同居關係的,這給司法實踐處理此類問題出了一道難題。我國《婚姻法解釋二》第1條規定,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人民法院對這一類案件不予受理,意味著非婚同居關係只是一個道德層面上的問題,無法上升到法律層面。這或許是立法上的缺陷,筆者認為應該以現實需求為依託,出臺法規,從維護同居雙方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權益為出發點,適當的給予非婚同居關係當事人權益保護。這既是“司法為民”的要求,也解決了法院“不管”或者“難管”此類案件的問題。

二、非婚同居關係財產認定

首先,先界定非婚同居財產關係的性質。結合學者的觀點,非婚同居財產關係應指未婚同居當事人因同居行為而形成的債權、債務關係。

其次,要明確非婚同居期間的財產的種類有哪些?筆者認為大致可分為以下三類:

1、根據財產與人身關係的關聯度,可分為由人身關係取得的財產和非人身關係財產。由人身關係取得的財產如傷殘賠償金、撫卹金、勞動保障金、救濟金等。非人身關係而取得的財產,如勞動所得、職工工資、投資收益等。

2、根據財產取得方式不同,可分為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原始取得如直接勞動創造的財產、工資、存款利息等。繼受取得的財產如受贈財產、繼承財產等。

3、據財產取得時間先後,可分為同居前取得的財產和同居後取得的財產。同居後取得的財產又分為共同生活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分居後取得的財產。

三、非婚同居財產的分割

同居期間財產、債務的處理依然是參照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釋出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其規定為:

1、分割財產時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

2、同居期間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

3、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4、解除同居關係時,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癒,分割財產時,應給予適當照顧,或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的經濟幫助。

5、同居生活期間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繼承死者遺產,且符合繼承法第14條規定的,可以根據扶助的具體情況處理。

目前由於男女沒有領結婚證而非法同居的情況比較多,因此在解除同居關係的時候引發的財產分割問題也是比較多的。為此,我國對同居期間財產問題的處理也做出了規定,法官一般是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處理的。要是你有需要的話,可以委託我們本站網站的線上律師來幫助你爭取最大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