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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解除同居關係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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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訴訟解除同居關係可以嗎?

訴訟解除同居關係可以嗎?

訴訟解除同居關係一般是不予受理的,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係,‘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法予以解除,由此可看,能夠訴請人民法院解除的同居關係是指違反了禁止性規定,對合法婚姻當事人的權益造成損害的“非法同居關係。未婚男女沒有辦理婚姻登記的同居關係,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婚姻關係,法律不予保護,也不予禁止,當事人不能訴請人民法院解除這種同居關係。無論是前面所說的“非法同居關係”,還是未婚男女不受法律保護的“同居關係”,如果當事人因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二、同居能要求損害賠償嗎

賠償稱為“離婚損害賠償”,其請求權的主體和事由都是特定的——主體只能是受損害的無過錯的配偶;事由只能是因重婚、因有配偶與他人同居、因實施家庭暴力、因虐待或遺棄家庭成員等。同居後一方的收入或財產,原則上應歸該方當事人所有。但另一方當事人對取得該財產的當事人在取得該財產時有資助,或在取得該財產的過程中有輔助性勞動及提供生活幫助的,則該收入或財產應為一般共有。可根據當事人在取得財產中的作用大小,確定不同的份額。同居後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屬當事人共有;按份取得的,可確定按份共有。繼受取得的財產歸繼受取得人所有。但買賣、互易、博彩取得的財產,當以原始資本所有人為產權人。總而言之,它是對離婚損害的一種賠償,所以請求權只能是“過錯”方的配偶。同居關係不是合法夫妻關係,同居人之間不能互稱“配偶”,當然也就不具有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主體條件。

對於同居關係的解除是屬於男女之間的解除共同生活的一種情況,並不存在法定的義務和關係,具體情況下可以根據法律規定的程式和要求來進行合法的認定,如果造成了嚴重的違法事實的,如重婚行為是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