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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關係的解除後的財產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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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關係的解除後的財產分割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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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收養關係後如何分割財產

如收養關係解除,雙方可以請求依法分割家庭共同財產。屬於共有財產可以分割,按份共有按份分割,共同共有看出資等情況分割。

根據我國收養法的相關規定,存在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係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或者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或者送養人行使對養父母子女關係的解除權的;或者因養子女成年後,虐待、遺棄養父母等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收養關係。該法同時規定,因養子女成年後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係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