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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錯原則與過錯推定原則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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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錯原則與過錯推定原則有什麼不同

過錯原則與過錯推定原則有什麼不同

過錯責任原則也叫過失責任原則,它是以行為人主觀上的過錯為承擔民事責任的基本條件的認定責任的準則。按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僅在有過錯的情況下,才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就不承擔民事責任。 我國《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規定,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侵犯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過錯推定,也叫過失推定,在侵權行為法上,就是受害人在訴訟中,能證明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係的情況下,如果加害人不能證明損害的發生自己無過錯,那麼就從損害事實的本身推定被告在致人損害的行為中有過錯,併為此承擔賠償責任。過錯推定原則不是由受害人舉證證明,而是從損害事實本身推定加害人有過錯,並據此確定加害人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

被害人不必舉證對方的主觀過錯,而是直接從損害事實的客觀要件及它與違法行為的因果關係中,推定行為人主觀有過錯;如果行為人認為自己在主觀上無過錯,則須自己舉證。證明成立則推翻過錯推定,否認侵權責任。反之則應承擔侵權民事責任。

從另一角度說,過錯推定案件中的損害事實已經表明了行為人違反了法律對其特殊的注意要求或是對一般人的注意要求,因而無需再加以證明。

適用過錯推定原則的意義,在於使受害人處於較為有利的地位,切實地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加重加害人的責任,有效地制裁違法行為,促進社會的安定團結。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從損害事實中推定行為人有過錯,那麼就使受害人免除了舉證責任而處於有利的地位,則行為人則因擔負舉證責任而加重了責任,因而更有利於保護受害人合法權益。

過錯的發生一般情況下是需要自己進行一定的額分析,這樣有關的問題解決才會有著積極的有益,但是最為關鍵的就是有關的事情處理會涉及較多的法律條例,只要自己不能合理的運用,就會導致自己的問題不斷惡化,因此自己要積極的踐行有關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