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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錯推定和無過錯責任原則的聯絡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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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過錯推定和無過錯責任原則的聯絡有哪些

過錯推定和無過錯責任原則的聯絡有哪些

1、過錯原則與無過錯原則是承擔民事責任的兩種主要的歸責原則。

2、無過錯原則在適用過錯原則、過錯推定原則不足以保護受害方利益或難以保護受害方利益的情況下產生的,都是為了更方便、更有利於保護受害方

二、過錯原則與無過錯原則的區別

1、適用過錯原則(除過錯推定)由受害方就侵權人的主觀故意或過失也即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如舉證不能,對方就不承擔民事責任,但在適用這一原則時,對方就自己無過錯可抗辯免責,如系第三人造成的,自己就可免責。而適用無過錯,不考慮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過錯,受害人不必就此舉證,按法律規定直接由行為人承擔責任,行為人不得以自己無過錯抗辯免責,如系第三人造成的,違約方仍要承擔民事責任。

2、過錯的輕重對責任的影響不同。如在無償的民事行為中,一般只有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損害的才承擔民事責任,無償保管的,保管物的毀損滅失,保管人無重大過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在過錯推定的情況下,由於行為人的過錯是被推定的,難以確定過錯的程度,所以過錯程度對責任的大小及輕重沒有影響。無過錯責任原則因為不考慮主觀過錯,自然不存在責任的大小及輕重。

3、無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範圍由法律作出特別規定,否則不予適用。而過錯原則則不然,且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在無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法官還可根據案件的具體特殊情況決定採用。

原則的確定對於自己法律程式上的阻礙會有不少的削減的作用,但是同樣在問題的處理上不需要過度的糾結自己的利益維護存在太多的限制,但是在有關環節的處理上會有不少的難度,因為法律程式上的嚴謹性不是自己可以隨意處理的,自己需要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