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錯推定原則不是由受害人舉證證明,而是從損害事實本身推定加害人有過錯,並據此確定加害人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
被害人不必舉證對方的主觀過錯,而是直接從損害事實的客觀要件及它與違法行為的因果關係中,推定行為人主觀有過錯;如果行為人認為自己在主觀上無過錯,則須自己舉證。證明成立則推翻過錯推定,否認侵權責任。反之則應承擔侵權民事責任。
從另一角度說,過錯推定案件中的損害事實已經表明了行為人違反了法律對其特殊的注意要求或是對一般人的注意要求,因而無需再加以證明。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