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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離婚過錯方怎麼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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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過錯方怎麼認定?

新婚姻法離婚過錯方怎麼認定?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四十六的規定,如果一方有重婚、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遺棄行為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可以起訴過錯方給付精神損害賠償。過錯在法律上的規定是:

(1)重婚。重婚不但違反了《民法典》,還觸犯了《刑法》的規定,應負刑事責任。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3)家庭暴力,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必須是長期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行為。

二、離婚過錯方可以分割多少的財產?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夫妻婚後財產如果沒有特別約定的話,原則上是夫妻共同財產,不論誰賺多賺少,夫妻婚後所得收入都屬於共同財產!

(一)無錯過方請求賠償的情況: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要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如果你的另一半存在過錯情形,你可以主張損害賠償,但是這一條在現實生活中由於難以收集證據,法院難以支援。

(二)少分或不分共同財產情況: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夫妻要是因一方過錯而離婚的話,此時過錯方是需要對無過錯方進行離婚損害賠償的,特別是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可以舉證要求進行不分或者少分財產,但最終的分割結果是需要由司法機關根據提交的相關證據和材料來判決處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