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婚姻家庭>離婚>

離婚中的過錯方怎麼認定?

離婚 閱讀(1.64W)

一、離婚中的過錯方怎麼認定?

離婚中的過錯方怎麼認定?

離婚過錯方的認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二、過錯的表現形式有哪些?

(1)不忠實行為

我們所指“不忠實行為”一般指的是夫妻一方的婚外情、或婚外性行為。根據一夫一妻制度的基本原理,婚外情是與法律精神相悖的。

(2)重婚

重婚觸犯的是刑律,應當承擔刑事責任。我國《刑法》規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重婚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第一,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這是一種兩個法律婚的重婚;

第二,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卻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而重婚,這是先法律婚後事實婚的重婚;

第三,與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記結婚,但與配偶和他人曾先後或者同時以夫妻關係同居而重婚,這是兩個事實婚的重婚;

第四,與原配偶未登記卻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後又與他人登記結婚而重婚,這是先事實婚後法律婚的重婚;

第五,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登記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同居而重婚。

這是《刑法》上對重婚的界定,《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同居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相關的司法解釋,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根據這個定義,我們可以看出,認定同居,應當具備共同居住、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等幾個條件,如果以夫妻名義同居,就構成了重婚。

(4)家庭暴力

根據婚姻法相關司法解釋,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

(5)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一般所講的虐待,是指用打罵、凍餓、有病不給治療等方法摧殘、折磨家庭成員,使他們在肉體、精神上受到痛苦的行為。而家庭成員間的遺棄,是指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它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贍養、撫養或扶養義務的人不履行其義務的行為。事實上,根據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如果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情節嚴重的話,還是一種犯罪行為,最高可以處五年的有期徒刑。

(6)不良惡習

比如,酗酒、吸毒、賭博行為,都屬於不良惡習。問題是,根據目前《婚姻法》的相關規定,有不良惡習,必須“屢教不改”,方能成為判決離婚、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理由。雖然如此,有類似惡習,應該算是過錯的外在表現形式。

對於離婚中的過錯方認定是需要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來進行處理的,夫妻雙方辦理離婚的,需要首先提交相關材料,並舉證到司法機關進行合法的處理,如果存在過錯行為,那麼在進行夫妻財產分割時,可以不分財產或者少分財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