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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婚姻過錯方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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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婚姻過錯方如何認定?

隨著《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頒佈,《婚姻法》將廢止。

在實踐中,夫妻雙方離婚的原因有很多,其中包括了一方出軌、有家庭暴力行為等等。這些行為對婚姻造成了巨大的威脅,而實施這些行為的一方也被稱之為過錯方。那《民法典》婚姻過錯方如何認定?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內容,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民法典》婚姻過錯方如何認定?

根據《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1、重婚

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者與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3、家庭暴力

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二、無過錯方應當蒐集哪些證據?

《民法典》中規定了無過錯方可向過錯方索賠,所以一旦婚外情被法院認定,無過錯方就可獲得損害賠償。但由於存在婚外情的一方大多采取隱祕的方式,取證困難,導致大多數因婚外情而離婚的案件當事人無法獲得損害賠償。那麼,無過錯方應當蒐集哪些證據呢?

一般來說,應當注意蒐集以下關鍵證據:

1、《保證書》《悔過書》等,婚外情突然被曝光,一方無奈之下寫下保證書、悔過書等表示悔改,這是婚外情的關鍵證據;

2、是嫖娼事件等,通常情況下會有警方介入,警方的筆錄將會成為重要證據;

3、是單位查實職工的婚外情後,有時會對其生活作風問題作出處理,作出處理的書面材料也是一類重要證據;

4、是雙方來往的書信、簡訊、電子郵件等,此類證據除書面證據外,簡訊、電子郵件等均應先予以公證,再提交法院為宜;

5、是照片、錄音錄影等,但這裡要提醒各位當事人,此類證據一定要採取合法的方式取得,否則將無法作為證據使用。最好在律師的指導下進行調查取證,因為婚外戀的取證具有一次性,如若打草驚蛇,取證的成本和困難將增加。

證據的巧妙獲取,確實能給成功辦理離婚案件、緩解受傷害一方的心理壓力具有著巨大的作用。

如果當事人具備以上行為的,將會被認定為過錯方。對於婚姻中的無過錯方來說,在離婚時如果要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應積極蒐集可以證明對方有過錯的證據,請求對方的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