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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中一方過錯的新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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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一方過錯的新規定是什麼?

離婚中一方過錯的新規定是什麼?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四十六的規定,如果一方有重婚、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遺棄行為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可以起訴過錯方給付精神損害賠償。過錯在法律上的規定是:

(1)重婚。重婚不但違反了《婚姻法》,還觸犯了《刑法》的規定,應負刑事責任。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3)家庭暴力,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必須是長期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行為。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知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道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妻之間因感情破裂而選擇離婚,是需要結合實際的離婚原因而定的, 法律上明確規定了相關事項的處理情況,但涉及到財產分割等情況的,一般是按照公平平等的原則來進行處理的,有異議的可以通過舉證的方式來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