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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離婚時一方有過錯財產怎樣分

財產分割 閱讀(8.86K)

一、新婚姻法離婚一方有過錯財產怎樣分?

新婚姻法離婚時一方有過錯財產怎樣分

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第四十七條規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其實,我國法律制度中對夫妻財產分割這個問題規定的比較隨意靈活,也就是說法院在判決財產分割的時候,得根據夫妻的實際情況靈活裁定,過錯方雖然要賠償無過錯方,可賠償標準也不能一概而論。

二、哪些個人財產不能被分割?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用;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所有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於軍人的個人財產;

(六)軍人復原費、自主擇業費扣除夫妻共同財產的部分屬於軍人的個人財產;

(七)由一方婚前一個人財產購買,且登記在自己名下的不動產,並於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還貸的,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原則上認定房租所有權歸登記名義人個人所有;

(八)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以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此可見,一方有過錯財產怎麼分割的這個問題沒有什麼統一的參考依據的,法律上規定的過錯行為主要是家暴或出軌等,可如果對方雖然出軌,但自己也在隱藏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的,不見得就是對方必須要少分財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