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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重婚不出庭後果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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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重婚不出庭後果是什麼?

被告重婚不出庭後果是什麼

1、若犯重婚罪者,在接到傳票後拒不現身。法院可以運用自身強制性進行逮捕或拘留。迫使重婚罪的被告人上庭進行審理。

2、如果犯重婚罪的人在庭審之間失去訊息或者始終不接,又或者是隱藏起來。法院會通知相關機構進行搜查,直到人員齊後,才方可開庭審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1條之規定

1、只對送達方式作明確的規定,即“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但未就公告期滿送達文書已完成,能否就離婚案件因當事人不到庭可缺席判決作出明確規定。

2、根據我國現行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和《民事訴訟法》中的有關離婚案件當事人,因涉及到人身身份的確立和解除,強調當事人雙方必須到場的原則,方可辦理。

3、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就明確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這一規定,強調了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必須出庭的原則,儘管離婚當事人一方有委託代理人,且又是民事行為能力欠缺的人,也應該出庭應訴,言下之意,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且下落明確的,離婚當事人就更應該要出庭應訴。

4、對下落不明,經公告送達法律文書的離婚當事人,確實不能到庭應訴,人民法院對這類離婚案件能否缺席判決呢?可以依法缺席判決處理。其理由是,既然司法解釋對這類離婚案件當事人不能到庭作出了可以公告送達訴訟文書的規定,那麼公告期滿就意味著依法向其送達了相關法律手續。

5、依照《民訴法》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綜上所述,民訴法規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公告期滿,可以依法缺席判決處理,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