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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原告不出庭有哪些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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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原告不出庭有哪些後果

夫妻中一方向法院提起了離婚訴訟的,此時需要按照規定同時結合實際情況交納訴訟費,而法院在受理了案件之後,也會發傳票通知被告什麼時間開庭。現實中被告不出庭支援訴訟的情況比較多,但原告也是有可能不出庭的,那一般起訴離婚原告不出庭有什麼後果呢?本站小編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離婚訴訟中原告必須出庭嗎

離婚案件中的原告本人必須出庭,有合理的客觀理由不出庭的,必須提交書面意見。被告可以不到庭參加訴訟。離婚案件原告即使委託了代理人,也應當本人親自出庭。因為離婚與否是涉及人身權利的重大問題,應當由本人作出,即使原告聘請了律師作為代理人,並特別授權給律師,律師也只能就財產部分有權代表原告作出處分,無權對身份關係方面的權利進行處分,如不得代替當事人同意離婚。如果原告本人不出庭,法院將按撤訴處理。撤訴後的6個月內,原告無權就同一理由再次起訴離婚,協議離婚和被告起訴離婚除外。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須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特殊情況一般指原告身患重病、因為自然災害無法出庭等客觀原因;《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允許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二、起訴離婚原告不出庭有哪些後果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百二十九、一百三十條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審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五十八、一百五十九、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如屬原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九條,按撤訴處理。由此可見,離婚訴訟中,原告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的,應按撤訴處理。

在訴訟離婚中,如果是被告不出庭的話,此時法官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作出缺席判決。但要是起訴離婚原告不出庭的話,此時一般是按照原告撤訴進行處理,而之前原告交納的訴訟費用自然就應當由原告一方來承擔,不過按照規定在撤訴的情況下一般是減半進行收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