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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糾紛判決書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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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糾紛判決書範本

眾所周知,夫妻如果由於離婚產生糾紛打官司的時候,法官往往會根據雙方提供的證據,最終寫出一份判決書,告知雙方當事人判決結果。下面本站小編為大家帶來了離婚糾紛判決書範本,供大家參考。

離婚糾紛判決書範本

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0)普民一(民)初字第1166號

原告冷某與被告吳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冷某及其委託代理人,被告吳某及其委託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冷某訴稱,雙方性格差異較大,常為生活瑣事發生爭吵,致使夫妻間產生隔閡。原告曾起訴離婚,為了孩子利益又撤訴。然而,原告和好願望和行動遭被告拒絕,夫妻關係進一步惡化。要求離婚。

被告吳某辯稱,原告生性多疑、霸道又計較,是夫妻爭吵的主因。被告因工作繁忙,無暇顧及家庭事務,原告為此產生不滿。原告撤訴後,夫妻關係一度好轉,後因經濟問題再次發生矛盾。同意離婚。

經審理查明,

一、原、被告於2002年3月自行相識,2003年確立戀愛關係,2005年10月18日登記結婚,2007年8月1日生育一女吳某。婚初,原、被告感情尚可。之後,由於被告整日忙於工作,疏於對原告的關心和對女兒的照顧,導致夫妻間產生隔閡。雙方於2009年3月起同室分居,同年5月起經濟各自獨立。原告於2009年6月起訴離婚後撤訴,2009年12月攜女住回孃家,2010年2月1日再次訴至法院要求判決如其訴請。

二、近一年來,原告月收入約為人民幣2200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被告月收入約為11400元,原、被告婚生之女吳某每月託費1500元、伙食費161元。

三、上海市某路2388弄9號602室房屋內及被告處有原、被告財產:夏普冰箱一臺、格蘭仕微波爐一臺、三明治爐一臺、伊萊克斯灶具一套、能率熱水器一臺、伊貝爾亞克力按摩浴缸一隻、日立好用全自動洗衣機一臺、日立立式空調一臺、日立掛壁式空調二臺、夏新影碟機一臺、松下電熨斗一隻、華生電風扇一臺、先鋒暖風機一臺、三洋彩電一臺、冠捷42寸液晶電視機一臺、奔騰電飯煲一隻、榮事達電燉鍋一隻、上菱飲水機一臺、迷你型組合音響一套、藍芽耳機一副、蘋果膝上型電腦一臺、索尼照相機一臺、技嘉膝上型電腦一臺、手機一部;原告處有婚後購買的奧林巴斯照相機一臺、西門子電話一門、手機一部、女式白金戒一枚、金手鐲一隻與生肖項鍊一根以及其婚前所有的蝴蝶白金鑽戒一枚。庭審中,雙方確定各自處的手機、股市內股票及資金餘額、各自名下存款(除投入被告名下浦發銀行卡內資金)歸各自所有。

四、原、被告經濟各自獨立時,被告在上海浦東發展銀行內(帳號為6225210101480243)存款有3558.17元,2009年9月28日銷戶。

五、2010年10月29日,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判決吳某歸還其母蔡某借款23萬元、歸還其弟吳某借款7萬元,並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承擔2010年8月12日至判決生效之日止的上述借款利息,承擔訴訟費共計3282元。

六、上海市某路2388弄9號602室房屋,系原、被告於2006年出資購置,房屋建築面積為84.72平方米,房屋總價為63.5萬元,其中首付19.5萬元、商業性貸款24萬元、公積金貸款20萬元,主貸人為被告,共同還貸人為原告。截止2011年2月20日,剩餘公積金貸款本金134444.51元、商業性貸款本金26333.4元。原、被告分居後,原告用公積金還貸,其餘還貸本息均由被告支付。現房屋產權人為被告,由被告居住使用。2009年7月6日至9月4日,上海同信房地產估價有限公司對係爭房屋進行價值評估,確定房屋現值1507100元。

上述事實,有結婚登記摘要、房地產權證、房屋買賣合同、住房借款擔保合同、房貸對賬單、房地產估價報告、存款查詢清單、民事判決書及原、被告陳述等為證。

2011年3月9日,雙方當事人在庭審中一致確定:解除雙方婚姻關係;房屋歸原告、原告給付被告折價款;各自名下的股市內股票及資金餘額歸各自所有;經法院查實的各自名下存款歸各自所有(除投入被告名下的浦發銀行記憶體款之外)。同時,雙方對撫育費、家電去向與分割、被告名下浦發銀行記憶體款性質和處理意見以及購房資金來源、借款承擔、原告給付折價款數額等存有爭議。

一、原告主張,為使女兒有安穩的居住環境,取得房屋一方負責帶女兒,並給付對方房屋折價款。若女兒隨原告生活,要求被告依月收入的30%承擔撫育費,反之,原告每月給付撫育費1300元。被告在浦發銀行賬上每月有筆隱性收入,該款也應作為被告支付撫育費的收入基數。

被告稱,被告從事銷售工作,常年出差在外,無法照料女兒,況且女兒長期隨其母親及外祖父母生活,要求女兒隨原告生活。浦發銀行賬上的資金為被告差旅報銷款,不存在被告每月兩筆工資收入。若依被告月收入的30%承擔撫育費,遠遠超過孩子實際需求,要求適當承擔女兒撫育費。

二、被告稱,夫妻分居後,被告出售了本人婚前所有的蘋果膝上型電腦一臺、婚後購置的索尼照相機一臺,並丟失婚後購置的技嘉膝上型電腦一臺,上述財產不存在分割;萬寶龍筆一支、筆套一隻、鑰匙圈一隻均去向不明;男式白金戒一枚、奧林巴斯照相機一臺在原告處,要求依法分割。

原告稱,上述財產均在被告處,原告也將奧林巴斯照相機一臺放回被告居住處,要求財產依法分割。

三、原告稱,被告所在公司為避稅,除每月打入中國建設銀行內被告名下的工資外,另每月存入一筆隱性收入至被告在浦發銀行賬戶上,要求依法分割被告名下的浦發銀行記憶體款,其餘經法院查實的各自處存款歸各自所有。

被告稱,被告每月出差時用信用卡支付差旅、交際應酬等開銷,經單位報銷後,財務將報銷所得打入被告在浦發銀行存摺內,現卡已銷戶。同意經法院查實的在各自處存款歸各自所有。

四、被告稱,原告僅出資6.5萬元支付房屋首付款及稅費,其餘款項(包括10萬元的裝修費及部分家電購置款、1萬餘元的稅費)均為被告出資,被告為此借款10萬元。之後,被告又借款20萬元歸還房貸,要求原告共同承擔上述債務,原告在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給付被告房屋折價款90萬元(包括30萬元債務)。

原告稱,原告母親贈與原告個人16.5萬元,其中10.1萬元用於支付房屋首付款,餘款用於裝修、購置家電等款項;被告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30萬元全部用於支付房款,其中被告父母支付的20萬元實為贈與款項,不認可債務存在。若房屋歸原告所有,原告在三個月內依法給付被告相應房屋折價款。

由於雙方意見不一,致調解未成。

本院認為,原、被告在為瑣事產生矛盾時,未能及時溝通與協調,致使夫妻感情徹底破裂。現原、被告均願解除婚姻關係,依法應予准許。原、被告分居期間,雙方婚生一女主要隨原告及原告父母共同生活,而被告常年出差在外,為使孩子健康成長,原、被告離婚後,其女兒隨原告生活較為妥當。至於被告給付撫育費數額,應根據孩子的實際需要、被告的給付能力及上海當地的生活水準予以酌情確定。庭審中,原告主張每月存入被告在浦發銀行賬戶中的隱性收入,應計入被告支付撫育費的收入基數。由於原告對此無確鑿證據證實本人所述屬實,亦不能排除該款系被告出差報銷費用的可能性,故本院不予採信。原、被告分居之時,該帳戶內資金可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被告稱,蘋果膝上型電腦一臺、索尼照相機一臺已出售,技嘉膝上型電腦已丟失。對此,原告對此持否定意見。由於被告無證據證明本人所述事實,故本院不予採信,認定上述財產在被告處,應依法分割。原告稱奧林巴斯照相機一臺已放回被告處,被告否認。因原告所稱缺乏證據,故認定上述財產在原告處,應依法分割。雙方均指認萬寶龍筆、筆套、鑰匙圈、男式白金戒指在對方處,但均無證據支援本人所言。因該部分財產目前去向不明,待雙方查實後,可另行協商或訴訟解決。庭審中,雙方確定各自處的手機、股市內股票及資金餘額、各自名下存款(除被告名下浦發銀行卡內資金)歸各自所有,並無不當,應予准許。被告稱借款30萬元用於購置房屋及償還房貸,原告不予認同,但原告無證據否定借款的存在,也無證據證明此款用於被告個人消費,故該債務由原、被告共同承擔。依法規定,夫妻離婚時的財產分割,應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及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雙方為購買房屋、家電並對房屋裝修,共計花費約30萬元。由於上述消費是混同出資,現雙方均無確鑿證據證明本人對上述三部分的各自出資比例,也無證據證實對這部分出資存在約定。鑑於上述出資時間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被告也自認其個人出資也有部分為借款,故除被告購房借款10萬元之外,餘款視為雙方共同出資。鑑於雙方婚生之女隨原告生活,為使孩子有安穩的居住環境,同時考慮到原、被告在庭審中也一致確定房屋歸原告所有並攜女居住使用,被告自行解決住房,原告一次性給付被告房屋折價款,無不妥之處,應予准許。至於原告給付房屋折價款數額,應根據專業機構出具的房屋價格、女方攜女生活、雙方對房屋貢獻等因素考量,依法酌情確定。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一千零八十五條、第一千零八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准予原告冷某與被告吳某離婚;

二、自2011年3月起,雙方婚生之女吳某隨原告冷某共同生活,被告吳某每月給付女兒撫育費人民幣2000元,至吳某18週歲止;

三、上海市某路2388弄9號602室房屋內及被告處原、被告財產中三明治爐一臺、日立好用全自動洗衣機一臺、日立立式空調一臺、夏新影碟機一臺、松下電熨斗一隻、華生電風扇一臺、先鋒暖風機一臺、三洋彩電一臺、奔騰電飯煲一隻、榮事達電燉鍋一隻、上菱飲水機一臺、迷你型組合音響一套、藍芽耳機一副、蘋果膝上型電腦一臺、索尼照相機一臺、技嘉膝上型電腦一臺、手機一部歸被告吳某所有,房屋內其餘財產及原告處蝴蝶白金鑽戒一枚、奧林巴斯照相機一臺、西門子電話一門、手機一部、女式白金戒一枚、金手鐲一隻與生肖項鍊一根歸原告冷某所有;

四、各自名下的股市內股票及資金餘額歸各自所有;

五、各自名下存款歸各自所有;

六、夫妻共同債務人民幣30萬元的本息、借貸糾紛案訴訟費由被告吳某承擔;

七、上海市某路2388弄9號602室房屋產權歸原告冷某所有並攜女吳某居住使用,尚欠房屋貸款由原告冷某承擔;被告吳某自行解決住房;

八、原告冷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一次性給付被告吳某房屋及債務折價款人民幣80萬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房屋評估費人民幣5641元,由原、被告各半負擔。

本案受理費人民幣7200元,由原、被告各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陸 敏

                                                     審 判 員 黎金娣

                                                     人民陪審員 施海燕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書 記 員 劉沉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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