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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的必要條件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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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的必要條件都有哪些

夫妻在離婚的時候,因為此時選擇的離婚方式不同,那麼就會對離婚的條件、提供的材料、手續等等各方面產生影響,其中離婚條件是最重要的,因為要是夫妻不滿足對應方式下的離婚條件,那麼最終就無法解除婚姻關係。到底夫妻離婚的必要條有哪些呢?小編將以訴訟離婚為例子,為大家做詳細介紹。

一、夫妻在什麼情況下可以離婚?

現實生活中,夫妻在什麼情況下可以離婚。大多因為感情不和,家庭暴力、虐待等無法繼續生活下去,夫妻在此種情況下是可以選擇離婚的。如果雙方同意,可直接辦理離婚手續,如果一方不同意,可訴至法院。一方堅決不離。起訴到法院,法院在6個月後將強制判決離婚。

二、夫妻離婚的必要條件有哪些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以上法規是夫妻之間離婚的條件。如果以夫妻感情破裂,無法共同生活,這個觀點有些太牽強。所以《婚姻法》第三十二條加了一下五種情形,如一方有重大過錯,又不願意離婚,另一方可起訴至法院,直接判決離婚。

協議方式下離婚的,其實對夫妻離婚的必要條件沒有什麼嚴格的要求,只要雙方都有離婚的意願,同時對相關事項也能夠協商達成一致的,其實就可以去辦理離婚手續。但如果是訴訟離婚的話,那麼就需要滿足規定的條件之後,在調解無效的情況下,最終法官才會准許夫妻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