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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起訴離婚的條件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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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起訴離婚的條件都有哪些


需要說明,雖然法律中對離婚的方式規定了兩種,但實際操作過程中其實很多夫妻都是在無法協議離婚的情況下,才會考慮訴訟離婚,畢竟協議離婚是要簡單、快捷多了。而不管是哪種方式下的離婚,此時都需要滿足規定的條件。那夫妻起訴離婚的條件都有哪些呢?詳細內容請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夫妻起訴離婚的條件都有哪些

離婚起訴的前提:必須是雙方領有結婚證或者已構成事實婚姻。事實婚姻是指: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未按婚姻法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且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

離婚訴訟的提起,必須是婚姻關係的一方當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訴訟當事人的身份提出離婚訴訟,比如他們的子女或者父母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對夫或妻提起離婚訴訟。

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能提起訴訟離婚。

二、起訴階段需注意的問題有:

1、訴訟主體資格問題。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個人,即必須是夫妻中的其中一方。被告必須明確,即必須是夫妻中的另一方。

2、訴訟時效問題。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在六個月內,原告不可以再起訴離婚。除此以外,當事人可在任何時間起訴離婚。

3、法院管轄問題。當事人必須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離婚,離婚訴訟,原則上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但在特殊情況下,也可以由被告經常居住地法院、原告住所地法院或原告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

4、提交的材料問題。訴訟離婚,原告需提供起訴狀、婚姻關係證明、身份證、財產清單、證據等材料。

需要注意,夫妻起訴離婚的條件與協議離婚要滿足的條件是不一樣的,其實針對不同的離婚方式,在很多方面都是存在不同。而對於當事人而言,在選擇離婚方式的時候需要考慮到自身的實際情況,恰當的離婚方式才能幫助自己順利的解除婚姻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