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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夫妻離婚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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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夫妻離婚條件有哪些?

法律規定夫妻離婚條件有哪些?

夫妻離婚條件前提是基於夫妻感情破裂,其中,協議離婚的需要就離婚協議達成共識,訴訟離婚需要提交可以證明雙方感情破裂證據,且需保證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而我國《民法典》就夫妻離婚條件做出的規定主要從以下兩個角度出發:

(一)、協議離婚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2021年正式施行的《民法典》對於夫妻婚姻關係新增了“離婚冷靜期”這一概念,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離婚冷靜期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二)、訴訟離婚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1、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2、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6、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夫妻雙方因情感破裂或其他原因需要解除婚姻關係時,往往選擇協議離婚或訴訟離婚的方式。協議離婚的夫妻,就婚內財產、債務、孩子撫養權等離婚協議內容達成共識後,需要在上面簽字併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在過了離婚冷靜期仍舊堅持離婚的,則由登記機關核實後准予離婚,發離婚證;訴訟離婚往往發生在一方要求而另一方不同意的情況下,此時離婚申請方需要向法院提起訴訟,並提交可以證明夫妻雙方感情破裂或其他符合離婚條件的證明,經人民法院審查符合條件的,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