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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離婚的條件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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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離婚的條件都有哪些

分居也就是感情不和的夫妻不在一起而是分開居住。有些人會認為夫妻只要分居到達了一定了時間就能自動離婚,這其實是一個誤區。夫妻分居離婚也應滿足一定的條件。具體來講,夫妻分居離婚的條件都有哪些呢?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將在下文中為你介紹。

一、夫妻分居離婚的條件都有哪些

1、必須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

夫妻分居,有客觀原因造成的、感情不和造成的、以及雙方自願協議分居的等多種情況。比如,夫妻分別在兩地工作,因相隔遙遠而沒有同居條件,或一方在外面打工無法同居的。這種夫妻分居,並不是因感情不和而造成的,即使分居的時間再長,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應准予離婚的情形。

還有的情況是,夫妻感情尚好,但由於某種原因自願實行分居。這種情況,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應准予離婚的條件。

作為應准予離婚的法定情形的分居,必須是因夫妻感情出現問題,感情不和、感情破裂、相互厭惡而造成的分居。

2、分居必須是連續的,且已滿兩年。(不能累計)

首先,從夫妻實際分居的第二日算起,到向法院立案提起離婚訴訟時為止,時間必須滿兩年。

其次,分居必須是持續的,分居時間必須連續計算。如果分居後又同居,則應從同居後又分居的次日重新計算。不能把前後幾次分居的時間累加計算。

3、夫妻分居的實質是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義務。

對於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理解,不能只簡單的理解為分開居住。有些夫妻因家庭住房條件所限,並非感情不和也在分別居住。但是,這種分居並不排除夫妻之間的性生活。他們可以利用種種辦法,來滿足夫妻之間的相互需要。所以,作為法定應准予離婚的夫妻分居的實質,在於夫妻因感情不和而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義務,並持續長達兩年。

4、“夫妻分居滿兩年”須以證據證明。

我國婚姻法雖然將“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規定為法定的可以准予離婚的情形之一,但是,在實踐中要想憑藉這條規定而達到離婚之目的,卻著實不易。因為,訴訟的靈魂是證據,法庭認定必須要靠證據的支援。

二、分居離婚的證據怎麼收集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法院應准予離婚。

在實踐中,空口向法院陳述分居的事實往往是無力的,夫妻分居沒有第三人和其他證據證明,雙方各執一詞,會導致法院無法認定或不予認定雙方的分居事實,便不能適用認定雙方分居兩年以上的事實。

因此處於分居狀態的當事人應該留心收集分居期間的證據,如證人證言、另尋住所的租賃合同、新住址接收的信件,都可以成為證明分居的證據。

我們建議採取律師見證的方式,訂立分居協議,在法庭上提交的這一證據的,法院比較容易認定夫妻分居的事實。

上文中都有為您詳細列舉了出來。在現實生活中,夫妻分居離婚的現象是比較常見的。夫妻在分居了一段時間後,如果一方仍然堅持要離婚而另一方不同意,要離婚的一方就需要提起離婚訴訟。在離婚訴訟中,還需要提供證明分居的證據才行。否則,法院不會支援您離婚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