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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破裂的離婚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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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破裂的離婚條件有哪些

在我國離婚分為訴訟離婚和協議離婚兩種方式,但是離婚的理由卻有很多種,每年我國因為夫妻感情破裂而申請離婚的有很多,那麼夫妻感情破裂的離婚條件有哪些呢?下面就跟小編一起來具體瞭解瞭解吧。

夫妻雙方感情破裂情形之法定離婚條件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所謂“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如果以夫妻名義了,則構成重婚。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所謂“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合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另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九條規定: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

感情破裂的情形,除已經構成犯罪的以外,其餘的情形在當事人一方取證的過程中都比較困難,如何證明夫妻感情破裂確實存在不小的難度。之前在訴訟的實踐過程中,只要當事人無法證明以上情形,在第一次判決不準予離婚後,第二次起訴至法院後一般都會能夠判定準予雙方離婚,但是隨著社會發展的不斷深入,有時候第二次、第三次起訴離婚法院都不一定會判決准予雙方離婚。

現在大家都應該知道在我國夫妻感情破裂的離婚條件是什麼了吧,希望小編的編輯能夠對您的生活有所幫助,如果您對於離婚方面還有其他的法律疑問,歡迎您帶著您的具體問題找尋我們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為您進行全面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