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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申訴離婚需要哪些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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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申訴離婚需要哪些條件

一、夫妻申訴離婚需要哪些條件

訴訟離婚的條件,主要在《婚姻法》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另外,婚姻法解釋中的其他情形歸納為: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如一方重婚、非法同居;有的違背婚姻目的,如一方有生理缺陷、下落不明;有的屬於根本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情形,如草率結婚;有的則成為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誘因,如虐待、遺棄或有賭博等惡習;而有的則是夫妻感情不和的事實證明,如夫妻長期分居。

二、離婚後能否再提起財產訴訟

一般情況下,既然已經離婚,雙方應已經解決了包括財產在內的一切問題,然而,由於各種原因,離婚後財產糾紛仍然是離婚後雙方不得不面對的問題。

協議離婚是夫妻雙方在協商一致的情況下作出的,其中對財產的分割僅體現當事人的意志,婚姻登記機關對其僅作形式審查,財產分割的內容未經國家公權力的認可,當事人事後有異議甚至反悔的,仍然享有訴權;另外,協議中未作處理的的財產,當事人當然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但訴訟離婚後,當事人財產問題反悔時是不可以提起訴訟的,訴訟離婚後,當事人對法院生效後所涉及的財產已無訴權,當事人不得再次提起生效的法律文書中已經處理的財產進行分割的訴訟,而只能通過申請再審的途徑。對於離婚訴訟中忽略的財產,漏審、漏判的財產,則可以提起訴訟。

夫妻中任何一方都是有權利去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但法院按照《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中的規定依法受理了案件之後,還要看是否滿足訴訟離婚的標準,如果不滿足這個時候雖然受理了案件,最終調解無效,也是不會准許夫妻離婚。當然一審法院作出的離婚判決會有一個上訴期,在上訴期介紹之後,雙方才能正式解除婚姻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