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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要帶哪些手續

離婚 閱讀(2.96W)

1、寫離婚起訴狀
(1)在開頭寫明被告和原告的基本情況,具體是指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和住所地;
(2)寫明訴訟請求,一般在起訴離婚中會涉及如下幾個方面的請求:1、請求法院判決離婚;
2、有關孩子的撫養問題,包括由誰撫養,撫養費的多少以及探望孩子的時間和方式等;
3、有關財產分割方面的請求;
(3)書寫事實與理由,概括一下雙方何時結婚、何時生子,因何原因離婚等情況。
(4)具狀人的姓名和日期。離婚起訴狀可以是書面形式,也可以是口頭形式,口頭到法院起訴的,法院會做記錄,需起訴人簽字或蓋章。
2、準備訴訟需要的證據
這裡所講的證據主要是指,結婚證、身份證、孩子的戶口或出生證原件和影印件,相關財產方面的證據,包括房產證等的原件和影印件。
3、拿著之前準備好的起訴狀2份,證據材料的原件和影印件2份,到被告戶籍所在地或雙方居住1年以上的住所地所在的法院起訴,到立案庭辦理相關手續。
4、立案庭審查是否受理該離婚案件,並交納訴訟費用,回家等通知。
5、法院受理了該離婚案件後,將在法定的時間內向對方送達起訴狀副本,證據及其他材料。法院安排開庭時間並向雙方傳送傳票。
6、離婚調解是法律規定的必經程式,所以如果對方同意離婚,法院會組織雙方進行離婚調解,也可能是在庭前組織調解也可能是在開庭時首先問雙方是否願意調解。調解成功的,發民事調解書。如果不同意離婚或者調解不成功的將繼續開庭。
7、開庭時,雙方都可以委託律師或其他代理人,法院會根據雙方提供的證據和訴訟請求判決是否准予離婚,以及對有關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方面做出判決。這時,法院可能判決離婚也可能判決不予離婚。一般對於第一次起訴離婚的,被告又不同意離婚,法院會判決不予離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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