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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澳門 | 當事人如何辦理訴訟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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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澳門,當事人如何辦理訴訟離婚?

所謂訴訟離婚是由配偶一方以確定的事實理由為根據,按照法律規定而向配偶另一方提出的訴訟離婚程式,離婚訴訟請求提出,並不影響離婚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因就離婚達成一致意見而改為兩願離婚。

根據澳門《民法典》1635條、1637條的規定,訴訟離婚的理由包括:

1、過錯違反夫妻義務。

夫妻一方在有過錯的情況下違反夫妻義務,且該違反的嚴重性或者重複性導致不可能繼續共同生活,他方可申請離婚。法院在審查案由時,應對可歸責於申請人的過錯,夫妻雙方的教育程度及道德意識等方面加以考慮。

2、共同生活之破壞

作為訴訟離婚理由的“共同生活的破壞”包括:(A)事實分居連續兩年。夫妻雙方不共同生活,且雙方或者一方具有不再共同生活的意圖時,視為事實分居,在以事實分居為理由而提起之離婚訴訟中,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有過錯,法官應該按照弟42條之規定作出宣告。(B)失蹤且音訊全無滿三年。(C)對方精神能力發生變化逾3年,且因其嚴重性導致不可能繼續共同生活。

無權聲請離婚之情況:

根據澳門《民法典》第1636條之規定,夫妻一方如處於下列任一情形,則不得按照第1635條規定獲准離婚:(a)曾唆使對方作出被其援引作為請求離婚理由之事實,或曾故意製造有利於該事實發生之狀況;(b)在發生有關事實後,從其本身之行為,尤其透過明示或默示之原諒,表現出不認為對方作出之事實會妨礙共同生活者。

作者單位:山東法傑律師事務所王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