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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不同意離婚如何辦理離婚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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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第一階段:起訴階段

對方不同意離婚如何辦理離婚訴訟?

1、 原告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書、副本及相關的證據。

2、 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檔案、材料,進行審查。

3、 經審查起訴符合法律規定、要求,作出受理決定並立案,反之則退回原告檔案及材料,並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 第二階段:答辯階段

1、 人民法院決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原告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並告知被告作出作出書面答辯;

2、 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起訴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辯。被告在十五日內不提出答辯,人民法院照常審理案件並作出判決。

(三) 第三階段:開庭審理階段

這一階段進入離婚訴訟的實質性階段,主要是審查證據,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確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具體流程如下:

1、 起草起訴狀;

2、 準備起訴所需要的證據

3、 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和證據;

4、 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訴訟;

5、 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後,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傳送起訴狀副本;

6、 法院安排開庭時間並向雙方傳送傳票;

7、開庭:雙方均可以委託律師或者其他專業人士代理訴訟(一般情況下離婚當事人必須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實在不能到庭,必須向法庭出具是否離婚的書面意見);

8、 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准予離婚,以及如何分割財產,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解決等問題作出判決。

離婚訴訟結束,但如果不服法庭判決,可以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裁定十日)內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判決書生效。對生效的離婚判決(調解)不服的,按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不能申請再審,只能就有關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育問題申請再審。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1、 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2、 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3、 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4、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5、 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上文便是關於對方不同意離婚時辦理訴訟離婚的流程的具體介紹,看到這裡想必讀者一定對訴訟離婚有了初步的瞭解。如果實在想通過訴訟的方式離婚,首先請考慮是否符合立案的條件,其次準備好所有法院要求的材料,如果涉及關於財產等方面需要注意收集好證據,若仍然感到困難可以到律師事務所向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