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婚姻家庭>離婚>

在哪裡訴訟離婚 | 如何向法院起訴離婚?

離婚 閱讀(2.68W)

在哪裡訴訟離婚,如何向法院起訴離婚?

近年來,我國離婚率居高不下,離婚案件民事訴訟之中所佔的比例是比較高的。有些在外地務工的朋友會擔心在工作地是否能起訴離婚,這涉及到受理訴訟離婚案件的法院管轄權的問題。應該在哪裡訴訟離婚呢?本站小編整理了下列相關資訊,如何向法院起訴離婚?現在就來一起了解下吧。

一、起訴離婚去哪裡?

(1)在一般情況下依據“原告就被告”的原則,也即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其中,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2)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4)下列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被告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蹤;被告在勞動教養的;被告被監禁的;如果配偶是軍人(非文職),自已不是軍人,應到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如果配偶是文職軍人,應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如果雙方都是軍人,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二、如何向法院起訴離婚?

必須是雙方領有結婚證或者已構成事實婚姻。事實婚姻是指: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未按婚姻法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且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

1、男方不得起訴的情形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2、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比照上述規定不予受理 。

起訴離婚一般在被告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若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或其他傾向,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離婚案件。根據以上資訊我們可以看出,在女紙懷孕期間,男方不得提出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