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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離婚程式規定

離婚 閱讀(1.05W)

哺乳期能離婚嗎?在哺乳期,一般不準判決離婚。我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34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1年內或中止妊娠後6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哺乳期離婚是指在哺乳期離婚。與此有關的一切注意事件、法律問題、財產分割問題、嬰兒撫養問題、嬰兒歸屬問題等。

哺乳期離婚程式規定

哺乳期離婚程式參照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三十一、三十二條和三十四條規定,與普通離婚程式在三十四條有所區別。
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四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1年內或中止妊娠後6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