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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滿足什麼條件可以起訴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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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滿足什麼條件可以起訴離婚

我國滿足什麼條件可以起訴離婚?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起訴離婚的條件包括:

1、當事人雙方領有結婚證。

2、起訴離婚的提起,必須是婚姻關係的一方當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起訴當事人的身份提出起訴。

比如當事人雙方的子女或者父母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對夫或妻提起離婚起訴。

3、提起起訴離婚的一方,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能提起起訴離婚。

4、《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對於起訴離婚條件的相關規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6)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起訴的,應准予離婚。

二、不能起訴離婚的情形包括:

(1)男方不得提出離婚的情形:

①女方在懷孕期間;

②女方在分娩後一年內;

③女方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

前述情形如果是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確有必要”的情形比如男方認為孩子不是自己的孩子。具體的“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可以參看審判實踐,具體審判根據當事人的具體情況而定。

(2)無論哪一方提出的離婚,下列情形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①調解和好,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

②原告自動撤訴,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

③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

(3)現役軍人作為普通公民,其離婚一樣受到上述限制,然而由於其特殊的性質,法律作出了另一個限制,即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夫妻中任何一方當事人都有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權利,但如果起訴離婚的一方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一般法院是不會受理的。此時若要離婚的話,可以由對方提起離婚訴訟,也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提起離婚訴訟。不過,就演算法院受理了離婚案件,也不代表夫妻最終就一定能解除婚姻關係。

隨著近年來我國社會經濟水平的不斷上升,我國的離婚案件的數量也越來越多,因此我們在日常的生活中應當注意與離婚向適應的法律法規的規定,維護自身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