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婚姻家庭>離婚>

如何界定離婚有過錯的一方?

離婚 閱讀(2.98W)

一、如何界定離婚有過錯的一方?

如何界定離婚有過錯的一方?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四十六的規定,如果一方有重婚、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遺棄行為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可以起訴過錯方給付精神損害賠償。過錯在法律上的規定是:

(1)重婚。重婚不但違反了《婚姻法》,還觸犯了《刑法》的規定,應負刑事責任。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3)家庭暴力,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必須是長期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行為。

二、離婚過錯方的賠償標準

所謂離婚損害賠償包括物質賠償和精神賠償。物質損害賠償主要是一方在重婚、與他人同居期間將財產贈與與其重婚、同居的第三方,致使無過錯方的財產損失,無過錯方可要求過錯方賠償因該贈與行為給其帶來的物質損失。

關於精神損害賠償,最高人民法院規定參照《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實施。其賠償數額的確定,需由侵權人過錯程度、侵害手段、場合、侵權後果、侵權人的獲利情況、侵權人經濟能力和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多重因素來予以確定。離婚損害賠償,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過錯致使婚姻關係破裂,並對無過錯方的財產或精神造成損失,過錯方對此應予以賠償的法律制度。中國目前司法實踐中,對於離婚糾紛中的過錯賠償標準是很低的。

對於離婚時一方存在過錯行為的,可以按照上述法律規定的條件來進行認定,特別是對於造成了嚴重傷害的,如涉及到暴力婚姻,造成了一方身體傷害和精神損失的,可以舉證並要求對方賠償處理,具體情況由法院進行判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