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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有過錯的一方分不到財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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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離婚的情況已經時比較的常見的現象了,離婚的原因也是各種各樣的,甚至有的讓人摸不到頭腦,有很多離婚的情況都是因為婚姻中一方有過錯,導致感情破裂,無法挽回或彌補,在這種情況下財產的分割也是一個難題,離婚的時候無過錯方是不是可以獲得全部的財產呢?下面讓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

離婚有過錯的一方分不到財產嗎?

一、無錯過方請求賠償的情況: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要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如果你的另一半存在“與她人同居”的情形,你可以主張損害賠償,但是這一條在現實生活中由於難以收集證據,法院難以支援。(你如果有證據那就好辦,但是如果對方僅僅是上網與其它女人說些過火熱的話,偶然有些一夜情的事情發生,這個與法條中規定的“與她人同居”,是不相符的,法律規定的同居行為是指長期穩定地共同居住。)

你丈夫背對著你給別的女人金錢,如果小額的話尚且不論,但是如果大額的話,你可以主張贈與無效,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擅自處分夫妻共有財產,你可以向法院主張贈與無效,但對方是善意有償取得的除外。

二、少分或不分共同財產情況: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如果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因一方過錯而離婚,比如出軌、家暴等行為,這些是不影響夫妻共同財產的平均分配的,不能要求過錯方少分或不分財產,但是可以請求賠償;如果一方自願放棄夫妻共同財產的份額,法律也並不禁止和干涉。我國的法律對此也有非常詳細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