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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如何判定一方為有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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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如何判定一方為有過錯?

離婚時如何判定一方為有過錯?

(1)不忠實行為

不忠實行一般是夫妻一方的婚外情、或婚外性行為。根據一夫一妻制度的基本原理,婚外情是與法律精神相悖的。

(2)重婚

重婚觸犯的是刑律,應當承擔刑事責任。我國《刑法》規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重婚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第一,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這是一種兩個法律婚的重婚;

第二,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卻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而重婚,這是先法律婚後事實婚的重婚;

第三,與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記結婚,但與配偶和他人曾先後或者同時以夫妻關係同居而重婚,這是兩個事實婚的重婚;

第四,與原配偶未登記卻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後又與他人登記結婚而重婚,這是先事實婚後法律婚的重婚;

第五,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登記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同居而重婚。

這是《刑法》上對重婚的界定,《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同居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相關的司法解釋,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根據這個定義,我們可以看出,認定同居,應當具備共同居住、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等幾個條件,如果以夫妻名義同居,就構成了重婚。

(4)家庭暴力

根據婚姻法相關司法解釋,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

(5)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一般所講的虐待,是指用打罵、凍餓、有病不給治療等方法摧殘、折磨家庭成員,使他們在肉體、精神上受到痛苦的行為。而家庭成員間的遺棄,是指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它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贍養、撫養或扶養義務的人不履行其義務的行為。事實上,根據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如果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情節嚴重的話,還是一種犯罪行為,最高可以處五年的有期徒刑。

(6)不良惡習

比如,酗酒、吸毒、賭博行為,都屬於不良惡習。問題是,根據目前《婚姻法》的相關規定,有不良惡習,必須“屢教不改”,方能成為判決離婚、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理由。雖然如此,有類似惡習,應該算是過錯的外在表現形式。

以上就是離婚時可以認定為過錯方的幾種情況,法律上明確規定的過錯行為就是這些,如果相關情況不在這個範圍之內的,是不可以認定為過錯方的,具體情況下,如果涉及到存在婚外情等情況,是不構成離婚過錯行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