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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過錯責任的標準是如何界定的

醫療事故責任 閱讀(1.12W)

醫療事故在侵權行為法中屬於一般侵權行為。根據侵權法理論,一般侵權行為責任的成立往往需要具備四個構成要件。即:

醫療過錯責任的標準是如何界定的

(一)行為的違法性;

(二)主觀上存在過錯;

(三)有損害結果發生;

(四)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對於醫療事故而言,缺少任何一個要件都不能構成侵權行為。在醫療事故糾紛案件中,醫療過失的認定最為關鍵,也是最為困難的。

具體說來,人民法院在判斷醫療事故責任中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存在過失時,首先看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是否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根據現代侵權法中“違法推定過失”的原則,當存在上述情形時,人民法院就可以認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行為具有過失。同時也必須要考慮到醫務人員合理的技能、注意的程度以及地理範圍的差異和醫療上的緊急情形。即不僅要依據事實判斷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對患者進行醫療活動時,是否已經盡到符合其相應專業要求的注意、學識及技能標準,還應綜合分析醫生所處的具體環境與擁有的條件及醫生在緊急狀態下所能夠達到的注意程度等因素。

值得注意的是,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司法解釋中,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實行過錯推定。也就是說,受害人不必舉證來證明醫療機構存在醫療過錯,而是由法院首先直接推定其有過錯,如果醫療機構不能舉出充分的證據來證明其無過錯,則過錯推定成立,就應承擔醫療事故侵權賠償責任。根據《條例》的規定,則是由專家鑑定組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基礎上,綜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個體差異,做出鑑定結論,其中就包括對醫療機構是否存在過錯的判斷。這樣,就與上述訴訟中過錯推定的規則不協調。建議在將來修改《條例》時,也應實行由醫療機構提供證據來證明自己無過錯,證明不了,則過錯成立。只有這樣,才能較好地平衡醫患雙方的地位和利益。

在醫院治療的患者,因為醫務人員的工作上的錯誤導致了醫療事故,給患者的身體和精神上造成了損害,在醫療事故的責任認定後,醫療機構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