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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地訴訟離婚青島的具體流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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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地訴訟離婚青島的具體流程有哪些?

對於異地離婚,需要先由申請人提出申請,不得私自做出超越法律機構權利的行為,而且對於異地訴訟離婚,必須由法律機構根據實際的案情做出最合理的判斷,不可以忽視法律機構的權威作用,對於異地訴訟離婚青島的具體流程,需要做出仔細的稽核,不是個人或者自己的一己私利,也不能作為發洩情緒的渠道,那麼對於訴訟離婚,到底有哪些具體的規定,下面就來看看。

(一)訴訟法院的管轄

提起離婚訴訟首先要選擇受理訴訟法院地及受理法院,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民提起的離婚訴訟,原則上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但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被勞動教養或者被監禁的,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非軍人對非文職軍人提起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涉外離婚訴訟可以在原告住所地或戶籍地進行起訴)。

(二)離婚訴訟的具體程式:通過法院訴訟離婚的具體程式如下:

1、起草起訴狀;

2、準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和證據;

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訴訟;

5、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後,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傳送起訴狀副本;

6、法院安排開庭時間並向雙方傳送傳票;

7、開庭:雙方均可以委託律師或者其他專業人士代理訴訟;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准予離婚,以及如何分割財產,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解決等問題作出判決。

(三)判決准予離婚或不準離婚的界限和感情是否破裂是判決離婚或不準離婚的界限。

1、認定夫妻感情是否已破裂,一般從四個方面考察:看婚姻基礎;看婚後感情;看離婚原因;看有無和好的可能。

2、法定離婚的情形:婚姻法第3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除上述情形外,可結合1989年最高院頒佈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中所列舉的14種可視為夫妻感情確已婚破裂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2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符合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應准予離婚’情形的,不應當因當事人有過錯而判決不準離婚。

二、異地協議離婚

談到如果雙方同意協議離婚,並非必須到頒發結婚證的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可以到到任何一方的戶籍所在地辦理。雙方持以下材料:雙方戶口本、雙方身份證、結婚證、一寸免冠近照兩張、離婚協議書,到民政局填寫《申請離婚登記申明書》,等待婚姻登記機關審查,通過後發給《離婚證》。

三、異地訴訟離婚

介紹如果雙方不同協議離婚,則需要到被告住所地(住所地是指戶籍所在地,但是經常居住地與住所地不一樣的,以經常居住地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是指居住滿1年以上的地方)的基層法院訴訟離婚。異地訴訟離婚程式:寫好離婚起訴書(可請律師代寫);準備訴訟離婚所需要的證據;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離婚起訴書和證據;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離婚訴訟;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後,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傳送起訴書副本;法院安排開庭時間並向雙方傳送傳票;開庭:雙方均可以委託律師或者其他專業人士代理離婚訴訟。

不僅是一個政府對於政策的靈活規定,同時作為這個規定的具體實施,訴訟離婚是一種完全有法院裁定的本的案件,不得摻雜私人的主觀的情感在案件申請的過程,而且對於訴訟離婚的雙方必須負擔一定的法律責任,對於申請此種審理的雙方,必須在雙方達成一致後再像法律機構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