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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及哺乳期,女方可以提出離婚,男方不可以。沒有賠償的責任,不屬於法律規定的賠償範圍。產生的醫療費,男方有責任承擔。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和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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