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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女方提出離婚孩子歸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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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離婚,基於哺乳等條件考慮,孩子一般是判給女方;但在女方有下列情況情況時,一般判給男方

哺乳期女方提出離婚孩子歸誰

①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②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③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哺乳期的女方想起訴離婚的,孩子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一般由女方撫養。但如果母親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父親請求直接撫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哺乳期內離婚有兩種方式:一是協議離婚,就是雙方簽訂好離婚協議,到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二是訴訟離婚,就是雙方不能達成離婚協議,一方堅持離婚,就需要到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決離婚。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雙方在離婚的時候除了財產方面容易發生糾紛,還有就是孩子的撫養權上,也是很容易發生糾紛的。這個時候雙方都會想要孩子的撫養權,不可以協商的話就只能夠看法院那邊的判決了,法院會根據實際情況對撫養權進行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