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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在外地起訴離婚 | 訴訟離婚的流程是怎樣的

離婚 閱讀(2.31W)

怎麼在外地起訴離婚?訴訟離婚的流程是怎樣的?

夫妻離婚時選擇的方式不同,所需要的手續也是不同的。一般來說,協議離婚較訴訟離婚的手續較為簡便,但實踐中,夫妻之間可能會由於其中一方不願意離婚或因財產分割而產生異議而需要訴訟至法院。夫妻分隔兩地的話,也是可以在異地起訴離婚的。那?怎麼在外地起訴離婚?訴訟離婚的流程是怎樣的?個起通過以下文章來了解一下吧。

一、怎麼在外地起訴離婚?

1、向被告住所地(通常指戶口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即要求離婚的一方向不願意離婚的一方的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離婚申請,若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就向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

2、向原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3條的規定,夫妻一方在外地的下列情況,可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離婚:一是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二是被勞動教養的人;三是被監禁的人。

3、按照《意見》第11條的規定,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離婚申請;如果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向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地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4、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的有關規定:

①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②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民法通則》規定住所,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而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③雙方均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現在提起離婚訴訟,原則上應當適用上述第12條的規定,但應當區分以下兩種情況:其一,如果一方已在現居住地住滿一年以上,則另一方應當在一方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其二,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應向另一方所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二、起訴離婚的程式是怎樣的?

起訴離婚的程式包括三個階段:

(一)第一階段:起訴階段

這一階段包括以下三個程式:

1、原告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書、副本及相關的證據;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檔案、材料,進行審查;

3、經審查起訴符合法律規定、要求,作出受理決定並立案,反之則退回原告檔案及材料,並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第二階段:答辯階段

1、人民法院決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原告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並告知被告作出書面答辯;

2、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起訴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辯。

被告在十五日內不提出答辯,人民法院照常審理案件並作出判決。

如果被告確因非個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內不能作出答辯,可以據實向人民法院申請,請求延期,人民法院院長可以作出延期的決定。

(三)第三階段:開庭審理階段

這一階段進入離婚訴訟的實質性階段,主要是審查證據,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確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它包括以下幾個程式:

1、起草起訴狀;

2、準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和證據;

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訴訟;

5、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後,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傳送起訴狀副本;

6、法院安排開庭時間並向雙方傳送傳票;

7、開庭:雙方均可以委託律師或者其他專業人士代理訴訟(一般情況下離婚當事人必須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實在不能到庭,必須向法庭出具是否離婚的書面意見);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准予離婚,以及如何分割財產,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解決等問題作出判決。

一般來說,訴訟離婚可以在被告住所所在地或被告常住地提也,如果被告下落不明的,也可以在原告住所所在地提出訴訟。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會根據雙方感情是否已經破裂來決定是否判決雙方離婚,如果起訴方可以提供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的證據,法院一般會判決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