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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件的審理期限有多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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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件的審理期限有多長

一、離婚案件的審理期限有多長

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期限: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長三個月。審理對民事判決的上訴案件,審理期限為三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即是說,離婚案件法院一般會在六個月內審結(特殊情況可為十五個月),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期限為三個月。不服一審法院判決上訴的,一般會在三個月內審結(特殊情況可為六個月)。

二、離婚案件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不予受理的情形

1、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提出離婚訴訟的;

2、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

3、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

三、離婚審理階段要注意什麼

審理階段需注意的問題有:

1、親自到庭應訴。離婚案件,除當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由其法定代理人出庭外,必須當事人親自出庭。原告若不出庭,會按撤訴處理;被告若不出庭,會缺席審理。

2、證明自己的主張。原告必須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夫妻感情已破裂確無和好可能,被告必須提供證據證明夫妻感情並未破裂。

3、調解程式。調解是訴訟離婚的必經程式。

4、第一次訴訟離婚,法院一般都不會判決離婚。

在看完了上文的內容後,相信大家此時對離婚案件的審理期限已經有所瞭解了吧。實踐中要想起訴離婚的,則首先要搞清楚自己應該向哪個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並且也要注意法院不受理離婚案件的情況。若有需要的話,可以直接委託我們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來幫助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