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訴訟>

刑事案件法院審理羈押期限最長是多久?

刑事訴訟 閱讀(2.53W)

一、刑事案件法院審理羈押期限最長是多久?

刑事案件法院審理羈押期限最長是多久?

一般情況下,人民法院審理刑事案件一般是在受理後的兩個月內宣判,最遲不能超過三個月。如果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必須得由法院批准。

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法院審理案最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如果處理案件的法院改變了管轄區,那麼改變後由該轄區的法院繼續審理,時間是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案件偵察時間不得超過兩個月,如果案情複雜不能按時結案的可向上一級檢察院申請延長時間。重大案件因為情況複雜也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延期審理。

二、一般什麼樣的案件可以申請延長時間?

1、交通不方便、在偏遠地區的重大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3、沒有固定地點流竄作案的重大案件;

4、犯罪面非常廣,取證也有很多困難的案件。

犯罪嫌疑人可能會判罰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情況下,依照法律可以延長期限,同時延長過後還不能終結案件的需要向上一級申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級別的檢察院進行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兩個月。在偵查過程中,犯罪嫌疑人如果不按事實報自己的姓名、住址等身份資訊的有必要對其身份進行調查,偵查時間直到查清為止,但是對其犯罪行為不能停止。

三、被超期羈押怎麼辦

如果司法機關在羈押期限屆滿後仍不放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對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司法機關對被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如何處理,法律規定了三種辦法:一是對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應當予以釋放;二是對於取保候審超過十二個月或者監視居住超過六個月的,應當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三是變更強制措施,如對被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羈押,改為採取取保候審。

如果到了法定期限不能辦結,對於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原則上應當釋放。對於還需要繼續偵查、審查決定是否提起公訴或者繼續審理的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

綜合上面所說的,法院在審理案件的時候都是有時間限制的,對於在證據比較齊全的情況下,一般在二三個月之間就要審理完成,但如果法院在接到案件要改變管轄區域的那麼所需要的時間就會延長,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會結合實際情況來進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