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婚姻家庭>離婚>

離婚案件審理期限一般是多久?

離婚 閱讀(7.38K)

一、離婚案件審理期限一般是多久?

離婚案件審理期限一般是多久?

離婚案件審理期限在法律上並沒有統一規定,要根據實際案件情況而定,《民事訴訟法》規定,離婚開庭後下判決書的具體時間,受到法院採取的審理方式影響。如果法院是用簡易程式審理,那麼要在立案之日起的三個月內審完。如果人民法院是用普通程式審理,那麼要在立案之日起的六個月內審完。如果出現了需要延長審理期限的特殊情形,那麼要由本院的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要延長的,就要報請上級法院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如果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那麼應當在立案之日起的三個月內審結完畢。

二、《民事訴訟法》對於審理的規定

第一百三十七條開庭審理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佈法庭紀律。

開庭審理時,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佈案由,宣佈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第一百三十八條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當事人陳述;

(二)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三)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資料;

(四)宣讀鑑定意見;

(五)宣讀勘驗筆錄。

第一百三十九條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證據。

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鑑定人、勘驗人發問。

當事人要求重新進行調查、鑑定或者勘驗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第一百四十條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

第一百四十一條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二)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三)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

(四)互相辯論。

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第一百四十二條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第一百四十三條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法院需要在對有關離婚的具體原因和相關事項進行認定的,可以對離婚案件進行審理完畢,並出具判決書,具體時間要根據實際而定,另外,離婚時是可以調解後自行協商處理的,達成一致意見就是可以簽訂離婚協議來自行離婚的。